苏州大学
苏大〔2017〕16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受理学生
申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办法》业经学校2017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7年6月26日
苏州大学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籍注册于中国体彩网,体彩网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处理决定包括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及学校授权学院(部)、研究所等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的申诉权
第六条 凡对学校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各类学生的处理决定,下列人员均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一)被处理的学生本人;
(二)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学生;
(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的校内教职员工个人或有关部门、学院(部)。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及权限
第八条 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苏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常设委员和任设委员组成。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校团委。
(二)常设委员由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法律事务办公室选派代表组成。
(三)任设委员由职能部门代表、各学院(部)团委老师代表、学生分会(研究生分会)的学生代表担任。其中团委老师代表和学生分会(研究生分会)代表为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部)代表。
(四)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时,由常设委员和任设委员组成共计9人的受理小组,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专家参与时,可增加1-2人。
第十一条 受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申诉人或者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申诉代理人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十二条 处理小组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受理小组受理申诉案件时,可以根据需要调阅有关部门处理该案件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向知情人员调查情况以及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受理小组在充分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对所受理案件的申诉是否成立按一人一票进行表决,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受理小组的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的,应当将复查结论书面通知申诉人、被处理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部)、相关职能部门。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查意见的,应当将复查意见、理由、票数书面通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职能分工重新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校长办公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六条 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学生未提起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除被处理学生是未成年人或被处理学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委托他人代为申诉外,其他人代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按本办法有申诉权的人员要求申诉的,应当在申诉期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真实姓名、学号、班级和所在单位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就不服学校处理的事实或依据提出具体事实与理由;
(三)明确表述取消、减轻或其它更改学校处理决定的要求;
(四)签字和注明申诉日期。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经审查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公布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决定。
1.申诉申请书提交时间已超过申诉期限的;
2.申诉的案件是学校已复议并决定的;
3.不属于申诉受理处理的其他情形。
(三)告知补全材料。申诉处理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经审查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中申诉书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限期补全。过期不补全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除依据规定不予受理外,应当按本办法组成受理小组,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申诉受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查证。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意见,分别作出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
(二)原处理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查意见:
1.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
2.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3.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4.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学生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实施听证:
(一)申诉人或代理人提出请求的;
(二)处理决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实施听证程序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动实施听证的,应当事先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实施听证的,应当在10日内组织听证。申诉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举行听证3日前,将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员等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对申诉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有权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细则(试行)》(苏大〔2005〕3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