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
苏大学〔2016〕96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业经学校2016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6年12月29日
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培养学生互助友爱的品德,切实关心和帮助因突发事件和患重大疾病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经研究决定,设立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
第二条 爱心互助基金的来源:
(一)苏州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生新生、研究生新生在入学时按照自愿交纳原则,按正常学制年限一次性交纳每生每年10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学校视当年度学生困难补助经费结余情况,按一定配比从学生困难补助经费中拨出相应经费纳入基金;
(三)社会各界和教职员工的定向爱心捐赠。平时有学生自愿交纳的,视为定向爱心捐赠,可由所在学院(部)收取后交财务处专项基金账户;
第三条 爱心互助基金的资助对象为:自愿交纳爱心互助基金的苏州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不交纳者不享受。
第二章
爱心互助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 成立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及学生代表若干名、学院(部)党委副书记代表若干名组成。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院应在每年新生入学时广泛宣传爱心互助基金的重要意义,本着学生自愿交纳的原则,委托各学院(部)代为收取。爱心互助基金须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交纳,不接受补交。平时学生自愿交纳的视为定向爱心捐赠,不作为补交,不享受相应权利。
第六条 学院(部)应按本科生、研究生分类收取爱心互助基金款,并填报《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汇总表》,分别上报给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院。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院将汇总的款项移交财务处专项基金账户,专款专用,同时由财务处从学生困难补助经费中划拨配套经费,统一纳入专项基金。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和财务处应在每学年结束前,出具爱心互助基金的收支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章
爱心互助基金补助程序
第九条 苏州大学已交纳爱心互助基金的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爱心互助基金补助:
(一)家庭遭受灾害:即因火灾、水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家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
(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即家庭主要劳动力遭遇车祸、重大疾病等失去劳动能力或死亡等家庭变故的;
(三)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即学生在校期间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以上)、白血病、肾脏(骨、骨髓)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精神分裂症、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及神经并发症之一)、慢性心力衰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和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等严重疾病的;
(四)学生本人发生意外致伤、致残、致死的。
第十条 学生发生第九条所列情况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家属(直系亲属)代表向其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申请表》,并根据补助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学院(部)进行初审后,分别将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第一项的学生,需提供由村(居委会)和镇(街道)两级政府组织出具的受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的证明材料。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核实后,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损失情况酌情给予1000-5000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符合第九条第二项的学生,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核实后,根据学生家庭实际困难情况酌情给予2000-5000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符合第九条第三项情况的学生,需如实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必要的病史资料。原则上患病学生在结清医院的治疗费用后方可申请补助。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核实后,按照不高于医疗自费部分的30%予以补助,且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 符合第九条第四项学生本人发生意外致伤、致残的,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对于学生本人发生意外致死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补助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经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领导签字后,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发放。补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领导、财务处领导共同签字,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有关于爱心互助基金的未尽事宜,由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商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苏州大学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苏大学〔2006〕109号)及《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补助实施办法》(苏大学〔2008〕2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