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大 学
苏大学〔2019〕72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
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2019年修订)》业经学校2019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9年11月8日
苏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勇于探索,乐于奉献,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各项公益活动,在校志愿服务时长108小时以上;作风正派,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总成绩在同专业毕业生中名列前茅,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排名必须在同专业毕业生中居前25%;
(三)在校期间曾获得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校级、省级以上荣誉;
(四)担任过校、院(部)主要学生干部,并任职一年以上,为学校、学院(部)做出突出贡献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五)在校期间有过军队服役经历、自愿赴边远省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六)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且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或实践创新项目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五条 学生在评选期间仍处在受处分期的,不得参加评选。
第六条 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二)不能按期毕业;
(三)不能按期获得学位。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当年本科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5%。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期是每年12月至次年6月。
第九条 评选具体程序:每年12月学院(部)组织评选工作,接受学生个人申报;学院(部)在学生综合考核和鉴定的基础上,严格筛选、确定初评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名单,并发放《初评优秀毕业生证明》;次年6月学院(部)再次审核,确定正式评选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再次审核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学校向获评优秀毕业生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苏大学〔2017〕51号)同时废止。学校之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