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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苏州大学

 

苏大学〔201737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业经学校2017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767   

 

 

 

 

苏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障精准资助政策落实到位,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以人为本,自愿申请;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苏州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苏州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部)领导为组长,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专职辅导员等为组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受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

第八条 各学院(部)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专职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组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受本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的领导。

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等级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及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指导要求,综合考虑苏州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类。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一)烈士子女、孤残学生;

(二)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建档立卡学生;

(三)因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因家庭直系亲属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七)其他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二)家庭持有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因多子女上学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纯农户(除农业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家庭)且因家庭人员众多,劳动力少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一般困难学生是指:不符合特别困难、困难学生的条件,但家庭确实无力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开支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提供的相关认定资料不真实的;

(二)未经学校同意在外租房,经常出入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三)购买和使用高档用品或有其他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消费行为的。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需同时提供生源所在地出具的烈士子女证、孤残证明、建档立卡证明、特困救助供养证明、家庭低保证明、父母特困职工证明等相应证明。

第十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以其家庭经济状况为基础,严禁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决不让任何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贫困辍学。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生或新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初进行;重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结束前进行;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申请。

第十七条 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分为学生本人申请,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苏州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本人申请

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并于开学报到后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原件上交学院(部)。

(一)初次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由学生本人通过数据库管理系统在网上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新申请认定的在校学生可通过苏州大学学生工作部(处)网站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再次申请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需在数据库管理系统操作完成《苏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度考核表》。

上学年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需重新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现状。

(三)申请退出

因家庭经济情况好转而主动提出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统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通过数据库管理系统填写《苏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变动表》,经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核实相关情况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直接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统。

第十九条 年级(或专业、班级)评议

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初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的学生应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其在校的实际生活、消费情况,对学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讨论提出本年级(或专业、班级)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签署评议小组意见后,提交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对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讨论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提交学院(部)认定工作组。

第二十条 学院(部)审核

各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充分听取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确定本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 

第二十一条 学院(部)公示

各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若师生仍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并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各学院(部)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将上述材料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审批

苏州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审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苏州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电子及纸质信息档案,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学院(部)存档保管,并通过数据库管理系统动态管理相关数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各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复查工作,每学年根据工作安排,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选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核实。学生有以下情况的,学校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资格:

(一)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二)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取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由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详情并附查实原始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上报苏州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有权立即取消该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各学院(部)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和资助档案,加强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诚信感恩教育、艰苦朴素教育、自强不息教育等,引导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条例》(苏大学〔2013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614印发

发布部门: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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