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发改委、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苏财教〔2014〕2 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1 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2 号),经学校研究,决定从 2014 年秋季学期开始对中国体彩网,体彩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进行调整,特制定本条例。
一、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
研究生奖助学金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捐赠奖(助)学金、国际交流奖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共七部分构成。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已于 2012 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并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 号)执行。
2.从 2014 年秋季学期开始,原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具体按照《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1 号)执行。
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具体按照《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 号)执行。
4.捐赠奖(助)学金由学校和捐赠单位(或个人)共同设立,并按相关捐赠协议实施。
5.国际交流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到国外、境外知名高校学习、交流,实现研究生培养的国际化,提升学校的国际化水平。
6.研究生助学贷款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7.研究生困难补助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解决暂时的特殊困难,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实施。
二、实施办法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标准:博士生 30000 元/生年,硕士生 20000 元/生年。
参评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获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评定发放: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每年评定一次,实行一次性发放
具体评定按《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方案》实施。
经费来源:由省教育厅按年度下达指标和经费。
2.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发放标准:博士生 13500 元/生年,硕士生 6000 元/生年。
参评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评定发放:新生入学后评定一次,每年按 12 个月发放。发生学籍异动或其他特殊情况时进行个别调整。特殊情况不能参评的研究生除外。
经费来源:由省财政全额拨款。
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标准及比例:
参评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评定发放:根据研究生学习、科研、社会工作、获奖及政治思想表现等情况,每年评定一次,按省教育厅文件要求一次性发放。有特殊情况不能参评的研究生除外。具体评定按《苏州大学研究
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实施。
经费来源:由省财政拨款和学校预算安排。
4.捐赠类奖(助)学金
研究生捐赠类奖(助)学金包括:朱敬文奖学金、朱敬文特别奖学金、朱敬文助学金、三星奖学金、周氏奖学金、杜子威医学奖学金、苏州中化王致权奖学金、苏州工业园区奖学金等种类,具体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参评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评审发放:按照捐赠奖(助)学金的相关捐赠协议和评定条例执行。
5.国际交流奖学金
为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学校每年投入一定的预算经费作为研究生国际交流奖学金。研究生参加国际交流的项目包括:出国(境)联合培养、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考察、学术交流、海外研修等项目。研究生参加国际交流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办法按照《苏州大学关于推进研究生国际交流和海外研修的实施办法》、《苏州大学国(境)外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等文件执行。
经费来源:学校预算安排。
6.助学贷款
研究生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7.困难补助
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申请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申请办法:一般在每年 10 月进行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调查。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新生可在入学前的每年 8 月办理好)。研究生将办理好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交所在学院(部),由各学院(部)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统一交研究生院。个别因突发自然灾害、家庭变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困难补助。
评定发放:研究生院根据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按不同困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困难研究生。
经费来源:按照《苏州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经费管理办法》(苏大财〔2012〕8 号),根据当年全日制研究生的人数,按每生每年 60 元的标准提取,由学校预算安排。
三、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关系
1.在同一学年中,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不能兼得学业奖学金,但可兼得一种捐赠类奖学金。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可相互兼得。捐赠奖(助)学金中如有特别说明的,以捐赠奖(助)学金的捐赠协议和评定条例为准。
2.研究生捐赠奖(助)学金中,各种捐赠奖(助)学金在同一学年中不能相互兼得。
四、不能参评或停发奖助学金的特殊情况
1.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研究生,除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外,不参评下一学年的其他各类奖(助)学金。毕业班的研究生发生违法违纪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其已参评或发放的本学年研究生奖学金应予退回或停发,未退回的可视为欠费,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缴清。
2.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参评各类奖(助)学金的次数(按学年计算)最多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年数。
3.个人档案未转入中国体彩网,体彩网的研究生,除可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国际交流奖学金外,其余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均不参评。
4.未注册的研究生不属于在籍研究生,不参评各类奖(助)学金。
5.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参评各类奖(助)学金。
6.申请休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研究生
国家助学金;复学时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7.出国(境)留学办理保留学籍休学的研究生,不参评各类奖(助)学金;短期出国(境)访学交流或与国(境)
外大学联合培养等不需要办理休学的研究生,可参评各类奖(助)学金。
8.未达到研究生培养要求(如:学位课程考试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9.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在毕业后停发相应奖(助)学金。
10.退学的研究生在按实际学习时间(以月计算)退还相应学费的同时,应退还相应学业奖学金,并在退学后停发国家助学金。
五、组织实施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的要求,成立“苏州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的相关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通知要求和学校的工作安排,在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相关的各项工作。各学院(部)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
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苏州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试行)》(苏大研〔2014〕30 号)同时废止。
七、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