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大 学
苏大研〔2022〕60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组织中国体彩网,体彩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国体彩网,体彩网实际情况,特制定《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22 年 9 月 28 日
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组织中国体彩网,体彩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国体彩网,体彩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申请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注册的学籍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定。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本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单位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由本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七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范;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九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等。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校成立“苏州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履行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职责,由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和培养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能是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审定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初评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异议申请等。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及保存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等。
第十一条 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履行本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职责,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受理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广泛听取意见,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涉及评审内容、评审结果等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四章 名额分配和遴选原则
第十二条 苏州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根据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等情况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名额分配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等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十三条 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础,结合学科人才培养特色科学合理地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落实科学成才观,杜绝唯论文等现象,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学制期限内参评的研究成果,须以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应经本单位审议通过后,向本单位研究生公布,向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报备。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候选人名单后,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评审结束后,如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并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苏州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