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2019年修订)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2号)和《苏州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苏大研〔2018〕29号)文件精神,为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学习、科研和服务社会的积极性,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一、参评对象与评定条件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对象是基本学制年限内在校在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并且其人事档案(已参加工作的包含工资关系)须转入中国体彩网,体彩网。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
2.人事档案未转入中国体彩网,体彩网者;
3.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
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长学习期限者;
6.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或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
7.在研究生培养环节中考试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8.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
9.各类考试作弊或违纪者,以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10.其他经学校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二、奖励等级与标准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名额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一等奖14000元,比例为30%;二等奖11000元,比例为50%。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名额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一等奖8000元,比例为15%;二等奖6000元,比例为30%;三等奖4000元,比例为50%。
三、评审原则和依据
1.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杜绝弄虚作假。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须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在评定前予以公布,作为评定工作的依据。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在同一学年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兼得,但可与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兼得。
3.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学生的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报考情况和入学考试综合成绩进行评定,名额分配由全校统筹。硕士推免生、高水平大学入学学生可根据综合成绩排名先后顺序可获得二等或以上等第学业奖学金。经入学考试录取的硕士一年级学生,根据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先后,按照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名额依次获得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4.博士研究生一年级学生的学业奖学金在年级名额分配中按学生比例足额分配,并依据不同来源的学生入学成绩或考核情况等进行评定。
5.研究生二、三年级学生的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其上一学年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表彰奖励等因素综合评定,科研成果的署名单位为苏州大学。
6.科学学位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由于培养目标与培养要求的不同,在评审指标体系中应有所区别。
7.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候选人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四、评审组织
1.学校成立“苏州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定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2.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初评名单、申诉受理、公布评审结果、上报相关材料,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3.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或秘书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评、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五、评审程序与资金发放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采取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苏州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2.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苏州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发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通知,并将各等级的评定指标分配到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
3.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初评工作。在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苏州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4.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苏州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5.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苏州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在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6.退学的研究生在按实际学习时间(以月计算)退还相应学费的同时,应退还相应学业奖学金。
7.毕业班的研究生发生违法违纪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其已参评发放的本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予停发或退回,未退回的可视为欠费,须在办理离校手续时结清。
六、附则
1.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和《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须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并报苏州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2.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3.本评定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苏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苏大研〔2014〕39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