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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管理办法
苏 州 大 学

苏大研〔2023〕28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管理办法》业经学校2023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23 年 5 月 5 日

苏州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领研究生树立科学成才观念,加快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结合中国体彩网,体彩网卓越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类别及条件

第二条 苏州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分为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包括“苏州大学优秀研究生”“苏州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苏州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集体荣誉称号指“苏州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
第三条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均可申请。
第四条 参评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坚定的爱国主义信念,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践行学校校训,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学业表现优秀,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
(四)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加强体育锻炼、美育实践、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健康的审美追求、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和较强的服务奉献意识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各类个人荣誉称号: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等。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或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等。
第六条 “研究生先进集体”评选对象为具有研究生特点、育人功能突出且存续时间一年及以上的集体(包括但不限于研究生班级、课题组等)。参评集体由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科学有效、完备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集体负责人政治坚定、素质过硬、团结协作,在思想、学习和生活方面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充分协同党团班开展各项工作;
(二)能充分发挥团结凝聚作用,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组织富有特色的集体活动,践行优良学风研风,具有良好的集体氛围,育人成效显著;
(三)参评学年集体成员无培养环节不合格、行为失范等情况。
第七条 各类荣誉称号评选名额:
(一)优秀研究生评选对象为非毕业年级研究生,评优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的5%;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对象为学校或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学生骨干,包括学校研究生会、各类学生组织以及各培养单位下属学生组织(社团)等协助校院两级开展教育管理工作的研究生骨干,评优比例不超过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2%;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对象为当年度毕业研究生,评优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5%;
(四)研究生先进集体评选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具体根据每年申报情况确定。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主要用于表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先进个人。参评者除符合第四条所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研究能力突出,创新能力强,有较高质量创新研究成果;
(二)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积极参加各类文化活动,引领良好校园风尚。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主要用于表彰在学生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参评者除符合第四条所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评选当年应在校院研究生会、研究生党团班等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一年及以上;
(二)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在师生中有较高的认可度,起到先锋模范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主要用于表彰研究生在读期间综合表现优秀的毕业研究生。研究生须在毕业当年参评且在读期间仅有一次参评机会。参评者除符合第四条所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读期间学业优秀,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实践)创新成果。曾获校级及以上荣誉、奖项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为学校或在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等;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赴西部地区、基层及重点领域等就业的毕业生。

第四章 评选程序及奖励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评优的办法,每学年组织一次,一般在春季学期进行,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有意愿申请的研究生个人和集体,向所在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二)初评及公示。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奖学金工作小组组织初评,拟获奖名单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
(三)审议评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评选结果。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对各类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所填写申请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对获得“研究生先进集体”称号的集体,给予一定活动经费奖励。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原则上不兼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根据当年学位授予情况,对预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但未能按时取得学位的研究生,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六条 凡在申报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查证,取消参评资格,并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23年5月8日印发

发布部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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