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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和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 州 大 学

苏大研〔2020〕95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认定和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和补助管理办法》业经学校2020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20 年 6 月 27 日

苏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认定和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和补助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障精准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等六部门《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在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研究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以人为本,主动关心;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四)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苏州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和补助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和补助工作。
第七条  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专兼职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为组员的评议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依据
(一)研究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研究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研究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研究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研究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研究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研究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等级
根据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 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研究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指研究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研究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研究生:
(一)烈士子女、孤残研究生;
(二)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建档立卡研究生;
(三)因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四)因家庭直系亲属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五)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六)城乡特困救助供养研究生;
(七)其他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比较困难研究生:
(一)城乡低保家庭研究生;
(二)家庭持有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研究生;
(三)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 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且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四)因多子女上学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五)纯农户(除农业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家庭)且因家庭人员众多,劳动力少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六)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
(一)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申请的;
(二)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应以其家庭经济状况为基础,严禁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决不让任何一位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因贫困辍学。

第四章  认定时间和程序

第十四条  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生或新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工作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初进行。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随时申请。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
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可同时提供生源所在地出具的烈士子女证、 孤残证明、建档立卡证明、特困救助供养证明、家庭低保证明、父母特困职工证明等相应证明。
第十六条  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认定
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评议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工作,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研究生隐私。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采取适当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十七条  学校批准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准并汇总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名单报苏州大学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对象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全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整体情况审核后报研究生院院务会审定,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递交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困难补助:
(一)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
(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即家庭主要劳动力失去劳动能力或死亡等家庭变故的;
(三)研究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者发生意外致伤、致残、致死的;
符合情形(一)或情形(二)的研究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酌情给予1000-5000元补助;
符合情形(三)研究生本人患重大疾病的,需如实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必要的病史资料,学校酌情按照不高于医疗自费部分的3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研究生本人发生意外致伤、致残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酌情给予1000-10000元补助。对于研究生本人发生意外致死的,学校酌情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条  补助金额在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下的,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审批,报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补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核,经研究生院院务会审定,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批,报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每学年根据工作安排,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选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核实。研究生有以下情况的,学校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资格:
(一)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二)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研究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取消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由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详情并附查实原始材料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苏州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印发

发布部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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